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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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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习时报

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

郭芳 字数:4324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时代新征程上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新污染物治理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决定》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坚决抓好新污染物治理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

新时代新污染物治理迈出重要步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科学谋划和系统部署,并在多个重要文件中对新污染物治理作出明确部署。生态环境部积极会同各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开创了新污染物治理新篇章。

系统部署新污染物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对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重视新污染物治理。2021年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并部署了到2025年的任务目标。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部署。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到2035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任务目标,并从制定治理法规、推进治理行动、加快数字赋能、加强科技支撑、实施重大工程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全面纳入美丽中国建设宏伟蓝图。

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按照《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成立了生态环境部牵头,发改、工信等15部门组成的新污染物治理部际协调小组,组建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协同治理合力。组建双院士牵头的专家团队,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积极推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重大专项研究,为全面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提供科技支撑。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系统谋划、细化部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初步形成了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

扎实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全面实施以来,印发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完成122个重点行业中4000余种潜在高风险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调查。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并逐步在全国铺开。将国际上已禁限且在我国仍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纳入优先评估计划,持续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联合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针对14种类具有突出环境与健康风险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2023年底,全面淘汰8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深入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着力防范潜在新污染物进入经济社会活动和生态环境。在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行清洁生产、制定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等工作中,纳入新污染物治理要求,促进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意义重大

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创新实践,是新时代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关键举措,也是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的必由之路。

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将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持续推进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在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强调,“新污染物治理,这提的很及时,就是说要有治理的意识,让我们在这方面不至于落后”。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作出明确部署。这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是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水气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蓝天白云、鱼翔浅底”正在逐步成为常态,在生态环境质量从量变向质变的改善过程中,生态环境健康安全必然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的重要方面。新污染物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等特点。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新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在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入新阶段,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是延伸深度、拓展广度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在从“雾霾”“黑臭”等感官指标治理,向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危害的新污染物治理阶段发展。以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为着力点,通过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提高全过程、跨部门、多举措管控效能,实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有效管控,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是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的迫切需要。我国作为化工大国,近年来工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整体大幅提升,但大量企业仍处于产业链低端,部分行业存在落后产能过剩、绿色贸易壁垒等问题。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优化、倒逼作用,推动相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布局调整,增强行业企业创新动力和国际竞争力,打造新质生产力,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新动能、新活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既是根据我国发展需要,也是建设清洁美丽世界、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当前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政治化趋势加剧,要坚持改善国内生态环境质量和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相统一,不断提升我们在全球新污染物治理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坚决落实好新污染物治理重大改革任务

《决定》明确将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一脉相承、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一以贯之。我们要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不折不扣落实好改革任务,加快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形成新污染物治理新格局。

健全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一方面,完善新污染物治理体制机制,提高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提升治理能力。依托现有机构力量,探索在国家和区域流域层面建立“1+7”新污染物治理技术中心,尽快形成能够指导全国新污染物治理“筛、评、控”的技术管理能力,做到“应管尽管”,并积极承担有关的国际公约履约工作。在地方层面,加强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资源投入和力量配备,着重提升基层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不断健全完善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地方管控体系。另一方面,形成新污染物治理技术体系,锚定到2035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总目标,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对我国在产在用的数万种化学物质系统开展环境调查监测、生态毒性和健康毒性识别、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精准锚定应当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开展管控措施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科学制定全生命周期“禁、减、治”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保障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推进新污染物协同治理机制。一是强化战略目标协同。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严格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促进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应用,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锚定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统筹战略与战术协同、远期与近期目标协同,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规划,加强治理成效考核;增强生态环境战略、国际和外交战略协同,增强行业企业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二是强化部门监管协同。新污染物治理涉及行业多、产业链长、替代技术研发难,需要生态环境、发改、工信、财政、市场等多部门协同发力。部门间要实现政策和监管协同,加强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之间的有效衔接,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开展联合调研、联合执法,加强政策落实、监管手段协同,实现全生命周期协同治理;加强对地方对口部门的指导,实现新污染物治理任务落实的央地协同。三是强化污染控制协同。统筹传统污染物与新污染物、新化学物质与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协同治理;将新污染物治理措施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等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多介质协同治理,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制定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防范新污染物从废气或废水处理过程进入固废,再从固废处理过程排放进入大气或水体。四是强化保障机制协同。加强体制建设与治理能力建设协同发力,健全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体制,补齐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监管人员队伍短板;实现设立治理专项资金与实施重大工程协同发力,支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重大工程落地;强化自主创新与科技专项协同发力,整合国家和地方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等各类科技资源,以需求为导向,协同开展科技创新。

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支撑保障体系。一是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制度创新。出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建立禁止、限制、限排等全生命周期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制度体系。健全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等,明确各法律主体的法定职责,做好与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加大执法力度,形成目标一致、对象明确、制度严密、监管有力的新污染物治理法治体系。二是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加快实施新污染物治理科技专项,集中解决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领域面临的“卡脖子”科技难题。完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体系,形成持续稳定的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强化新污染物治理资金保障。设立新污染物治理专项资金,实施全国新污染物生态毒理和健康毒理数据集成专项工程,开展全国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行动,建设国家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信息系统,构建国家新污染物计算毒理和暴露预测大数据平台。

(作者系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25 09月

2024-09-25 07: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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