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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统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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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统计保障

毛有丰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明确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2021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提供了实践指南和根本遵循。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可靠统计信息支撑。

一、以往知来、以见知隐,系统回顾统计监督的历史沿革

在新时代开展统计监督工作,首先要把握好统计监督的内涵外延,搞清楚什么是统计监督,以及“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等基本问题。总的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变化,统计监督主要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统计监督。统计监督作为统计工作的基本职能,在政府统计工作的实践中开展得较早。1952年国家统计局成立后,朱德同志在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统计工作是国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它不但要向领导机关提供统计资料,而且要负责监督检查各种计划的完成状况。”1962年1月,邓小平同志指出:“统计工作要像会计一样,保持独立性才行。否则,就不能发挥监督作用。”这一时期,中国政府统计建立起包括农业、工业、运输、商业、文教等国民经济部门的全国统一的统计报表体系,形成了“一垂三统”的统计管理体制。各级统计机构根据政策和计划管理的需要,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反映情况、揭示问题,为制定经济政策、编制计划和监督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提供了大量的统计数据资料。但这一时期统计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统计监督的手段主要依靠全面报表、层层上报方式获取统计资料,对其他搜集信息手段运用较少。统计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没有超出统计信息和咨询的范畴。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统计监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统计工作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统计监督职能受到高度重视。1983年12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在法律层面对统计监督职能予以明确和规范。1989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统计工作和发挥统计监督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统计监督与信息、咨询职能一起成为统计三大职能更加明确。1994年2月23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出席全国统计工作会议时指出:“国民经济运行需要统计监督,决策本身也需要统计监督,决策的效果如何,仍然离不开统计的反馈和监督。”这一时期,统计监督工作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通过设计一系列较为科学的先行指标、综合指标,从数量上揭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客观反映其运行特征和风险隐患,监测评价国民经济内部各种比例关系是否协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是否得到落实,促进宏观经济健康、有序、安全发展,统计监督的深度广度力度得到拓展和强化。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统计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针对统计领域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出台了一系列事关统计长远发展和提高统计数据治理能力的重要改革文件,为统计工作擘画了新蓝图、构建了新体制、赋予了新职能。2016年12月,中央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通过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起党政同责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2017年9月,中央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加强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规定了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认定和对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的数量界限。2018年8月,中央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2021年12月,中央印发《监督意见》,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对强化统计监督职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明确了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总体要求、任务措施等内容。这一时期,统计法规制度出台频率之密、统计治乱打假态度之坚决、统计执法监督戒尺之严、治理统计生态力度之大都前所未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加强统计监督决策部署的战略性、系统性、全面性,统计工作实现深层次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计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新时代十年是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十年,也是统计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深层次变革的十年。国家统计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以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监督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统计执法监督利剑作用初显,统计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国家统计局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防治统计造假,打出建机制、严督察、强执法、重曝光等一套组合拳,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先后组建43个统计督察组,分三批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如期实现对各省级党委和政府的常规统计督察“全覆盖”。组建7个督察组,对5个省(市)和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对督察整改工作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各地区各部门整改责任。建立统计执法常态化机制,对统计造假行为“露头就打”,2017年以来组织查处了一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推动有关方面依规依纪依法处分处理了相关责任人。通过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开曝光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二)统计监测领域不断拓展,统计监测评价职能充分发挥。围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及时研判超预期因素变化,加强经济形势预测预警,深化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研究,加强农产品稳产保供、能源供应等难点热点监测,为党中央准确判断经济形势、优化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参考。高质量完成全国经济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脱贫攻坚普查,做到“国之大者,心中有数”。顺利完成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实现地区生产总值汇总数与国内生产总值在总量和速度上的基本衔接。加快建立共同富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大力推进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完善国家和地区能耗核算方法,研究推进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围绕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完善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雄安新区统计监测,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统计监测等研究。积极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制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统计监督成果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党委政府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中的“指挥棒”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深入推进,监督合力不断汇聚。国家统计局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意见》要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推动统计监督进一步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签订监督数据共享合作协议,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提供被督察地区和部门统计督察反馈意见书,由国家统计局立案调查或直接核查的案件及整改报告等统计监督信息,加强监督信息共享。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联合中央巡视办印发《关于建立中央巡视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协作机制的意见》,向中央巡视组书面报告被巡视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等有关情况和问题线索。抽调统计纪检干部和执法骨干参与二十届中央第一轮中央巡视工作,推动在巡视监督中发现和解决统计造假相关问题。与审计署联合印发《国家统计局、审计署关于建立贯通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加强统计监督结果运用。

三、踔厉奋发、赓续前行,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发挥统计监督优势,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以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督察压实责任、推动落实的保障作用。统计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开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防范和惩治少数领导干部滥用公权力干预真实填报统计数据的有效监督方式。要严格按照《规定》《监督意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统筹开展新一轮常规统计督察、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健全督察整改落实体制机制,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推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对市县统计督察,加强与省市县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的协同配合,确保督察“利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更加有效发挥统计执法发现问题、严肃惩治的震慑作用。统计执法检查是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硬措施。要进一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制度,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意见》《办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推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制”。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倒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扎实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建立防治统计造假刚性制度,标本兼治持续巩固深化专项治理行动成果。

(三)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测评价量化评估、揭示风险的预警作用。统计监测评价是统计监督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关键举措。要充分利用国家、部门、地方常规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取得的数据,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健全完善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更加注重统计监测的客观性、预警性;巩固拓展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成果;进一步强化统计监测的专业性、有效性,切实发挥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严格履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维护统计独立真实监测的职责。

(四)更加有效发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实绩导向、精准考核的牵引作用。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有助于各地区各部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集中精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实现对各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定量评价。重点评价各地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情况,有效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情况。不断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高质量发展,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五)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促进作用。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是统计监督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要条件。要主动融入党的监督体系,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建立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统筹力度,整合信息资源,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不断凝聚监督合力。(作者系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省委“三晋大讲堂”第3期主讲人)

来源:2023年第6期《前进》杂志

25 06月

2023-06-25 21: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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